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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具有连带责任的配偶应当继续偿还借款

发布时间:2015-01-30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8万元,逾期银行利息17440元,共计23.54万元。

  7月19日,王某向雷某借款,出具了24.8万元的借条,当日雷某给王某4.8万元现金,剩余的20万元于7月20日通过银行电子汇款方式转到王某的账户。2013年1月18日,王某偿还了借款利息,并重新出具了借条给雷某。借款到期,王某未按时偿还。2013年8月,雷某以要求还款为由扣押了王某驾驶的汽车,当时其妻子曾某也在场,称所扣车辆系其亲戚所有,雷某遂放弃。雷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妻子曾某共同偿还借款。起诉后,一直找不到被告夫妇。不久,王某因病去世。雷某认为此借款属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曾某有连带清偿义务,遂仅对曾某提出诉求,要求曾某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人偿还原告剩余借款21.8万元。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曾某的丈夫王某生前向原告雷某借款24.8万元,现尚欠21.8万元的事实,有王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和原告的陈述证明,对此法院予以认定。该笔借款是王某与曾某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曾某也知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曾某与王某均有连带清偿的义务。现王某已死亡,曾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曾某偿还剩余借款21.8万元及其逾期银行利息,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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