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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3-01-26  来源:律师在线网  字体大小[ ]

论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提纲)

作者:龚庆勇

  一、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渊源。

  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年)》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

  四、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一元化民事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

  (一)强制性上的区别;

  (二)规范性上的区别;

  五、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

  六、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以来所收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美国誉为“东方经验”,对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

目  录

一、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渊源…………………………………1

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年)》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

三、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4

四、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经济一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4

(一)强制性上的区别…………………………………………………………4

(二)规范性上的区别…………………………………………………………5

五、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6

六、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以来所收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7

七、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美国誉为“东方经验”,对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8

结语………………………………………………………………………………9

参考文献…………………………………………………………………………9

后记…………………………………………………………………………… 10

论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

作者:龚庆勇

  内容摘要: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创始人是马锡五,“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渊源。正在面向全国推广的“大调解”司法模式是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具备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些特点,但又不完全照搬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的“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它运用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对促进社会和谐,做到和谐司法,能动司法,正发挥着巨大作用。

  关键词: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随着时代的前进,法治也随之发展。在现代文明社会,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准则。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新老问题相互交错,各种矛盾纠纷叠加,而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得以张扬,有事“法庭上见”几乎成为口头禅。如果不应用包括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内的多种手段,不采用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从而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内部,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必然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升级,从而一窝蜂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然导致诉讼案件急骤上升,导致诉讼爆炸,从而给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带来很大压力,因此大力探索并建立诉讼外的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任务迫在眉睫。

  一、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渊源

  笔者认为: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创始人是马锡五。

  马锡五,本名马文章,字锡五(1899年1月8日—1962年4月10日),陕西省保安(现为志丹)县人。1943年3月,他担任陇东专区专员并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1946年4月,当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4年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锡五主持审理的案件很多,最著名的典型案例就是华地县土封捧儿的婚姻上诉案,后来边区文艺工作者以此事为素材,编写了鼓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以后又改编成评剧《刘巧儿》。

  马锡五审理的典型案例还有:1、依靠群众,细心调解王治宽企图占据王统一的场院土地案;2、果断排除曲子县苏发云兄弟“谋财杀人”嫌疑;3、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审慎复核周定邦杀人案;此外还有:实地勘察,正确解决合水县丁,丑两家争论多年的土地纠纷案;分清是非,以理服人,耐心解决“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延安县杨兆云状告乡区政府的多年纠纷案等。

  马锡五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结合的办案方法被亲切地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渊源。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它与以六法全书为框架的国统区的法律体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中国现代法制史上一个闪光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调解结案。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l、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无究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他定期巡视所属各县,随时随地受理上诉案件”;4、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廉洁公正。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1、查清案件事实;2、听取群众意见;3、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度的构造。

  我们要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的优良传统,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该调则调,当判则判,充分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让群众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握手言和,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新局面。要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手续简便、方便群众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司法便民、巡回审判等工作,高效便捷地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具有新时代特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到“能动司法,服务大局”

  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年)》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减轻人民法院受理种类案件的压力,各地法院积极探索诉讼外的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2008年5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带领高院班子到延安,专程学习考察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阅读大量史料,查看系列图片,深受启发,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既是对边区广大法官审判实践的精髓总结,也对法院从根本上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有充分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法院大量案件是财产纠纷、婚姻、邻里、抚养、赡养纠纷,这些纠纷完全可以按照马锡五审判方式予以解决。2008年9月,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梳理了广东法院新时期建设的新思路,提出了“三项要求”:“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增强司法能力是队伍建设的‘硬任务’;让人民群众信服,人大代表满意是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硬标准’。”从实践来看“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是实现郑鄂院长“三硬要求”的精神粮食,更多的是要求广大法官领会这一审判方式所蕴含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实质,以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创建与之适应的方法论。因此该审判方式在全国进行推广,并进一步从理论上升以解决纠纷为目标,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具备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些特点,但又不完全照搬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第三个司法改革纲要(2009—2013)时,明确提出:

  (一)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完善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司法为民的长效机制。健全诉讼服务机构,加强诉讼引导,诉讼调解,风险告知,诉讼救助,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收转,信访接待,文书查阅等工作,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探索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查询,巡回审判,速裁法庭、远程审理等便民利民措施。建立健全基层司法服务网络,推行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聘请乡村、社区一些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人民群众担任司法调解员或邀请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等协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健全科学、畅通、有效、透明、简便的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广大人民群众、律师、专家学者等的沟通联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倾听民意的机制,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研究建立人民法院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渠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或建议。建立健全案件反馈和回访制度,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完善对人民群众意见的分析处理和反馈制度。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

  建立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基层司法所等的联系网络,切实增强巡回审判的针对性,防止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进一步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2009年底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201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政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要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治工作全面发展进步。2010年4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王胜俊院长对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王胜俊院长指出,一是要将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商事审判工作的目标;二是要将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作为国家通过法律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要将商事裁判所发挥的规范指引作用作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三是要将公正廉洁执法作为商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保障。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商事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重要抓手,当前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商事审判工作成效如何,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看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要积极、主动,是要将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在要求落到实处,是要切实达到了化解社会矛盾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效果。

  提高矛盾化解能力作为大局服务的根本保障。要着力推进民事经济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在狠抓及时公正裁判的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利用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最大限度降低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拓宽通过和解决纠纷的视野,探索邀请并委托行业协会,企业主管单位,国省资产管理部门或个人协助调解的规律、体制、机制。注重实现司法裁判和调解的社会效果。贯彻纠纷的效率价值和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和合法调解的原则,尊重案件规范价值。

  在人民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广大人民群众、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和推动下,在党和国家大力支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见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在立法的层面上,得到了立法者的肯定和支持,做到了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为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必将对社会矛盾、民间纠纷的调处化解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民事经济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种类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前三种可概括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国外则称其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英文是Altermative Disprte Resolution,即通过多种诉讼外的方式,替代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又称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救济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私力救济。其中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又称为非公力救济。(一)公力救济是指法律赋予公共权力机关对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的一种形式,如刑事诉讼赋予公安(检察)机关的公力救济的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赋予人民法院行使救济的权利和义务。(二)社会救济是指借助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对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如妇女联合会、消费者协会、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会等民间组织或社会组织。(三)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是指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通过自身的力量,采用自己的方式方法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一种救济途径。

  四、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经济一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

  与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对应的是民事经济一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经济一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民事纠纷的解决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从而使民事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经济一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强制性上的区别:另一方面表现为规范性上的区别。

  (一)强制性上的区别

  民事经济一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凭借国家审判权强制性确定纠纷主体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义务主体履行生效的裁定书或判决书。例如某甲向某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某甲向某乙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满后,某甲作为债务人未向债权人某乙履行还款义务,经债权人某乙催索未果,因此发生纠纷。债权人某乙作为原告便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甲立即向某乙归还借款,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便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予以立案,并向原告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某乙交纳了诉讼费后,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将此案移送至该院民一庭或其派出法庭,由其行使审判职能,该业务庭通过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依法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乙归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某甲在该判决上诉期内,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某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某乙履行还款义务,某乙便根据一审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乙在该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后,由该院立案庭立案后,并移送至该院执行局,由执行局的承办法官对某甲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某甲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若在规定的自行履行期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则人民法院可对其本人实施司法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和股票、公司股权、债权等有价证券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不动产可进行评估拍卖,从而使某乙的权利得到维护。某甲在具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若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则司法机关可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其国家强制性很强。

  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采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通过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从而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例如某甲向某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10月l同,某甲向某乙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某甲作为债务人未向债权人某乙履行还款义务,经债权人某乙催索未果,因此发生纠纷。某乙为了维权,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进行调解和解,所达成的协议,裁决(仲裁裁决除外)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国家强制性弱。为了加强其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后,法官在诉讼中仍具有主动性。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仍然是开庭与庭外工作并举,不仅把调查证据和对当事人的说明、解释作为办案的需要,而且将其视为自己的道德义务。法官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为当事人着想,并极富人情味,与当事人保持着一种良好的对话和交流关系;由于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宗族观念在农村还有残留影响,人民法庭的工作需要大量地方性知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重视乡土知识,但同时也注重无论调解或判决,最终都落实到法律规则和法律权力的框架内,依法进行,从而增强其强制性。

  (二)规范性上的区别

  民事经济一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省略简化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因为诉讼程序正当的目的是保障和实现实体公正。程序正当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现代化的前提和中心。正当程序一般包括三个方面:l、程序的法定性;2、程序的时效性;3、程序的完整性。法官的责任就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即程序)来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积极对抗,法官不能积极揽讼,就成为法治状态下各国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尽管在司法的具体程序上,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呈现出在风格上的不同特点)。但不可否认,程序正当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应该说,程序是手段,实体是目的。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目的,我们有义务尽最大的努力去探索更多管用的手段,这其中也包括被历史所验证的,曾经产生过积极作用的手段。例如:某甲向某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某甲向某乙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某甲作为债务人未向债权人某乙履行还款义务,经债权人某乙催索未果,因此发生纠纷。某乙选择了通过民事诉讼的一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此纠纷,于是某乙便作为原告向某甲所在地的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本案进行是否立案受理的审查;经过审查,该院认为某乙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便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予以立案,并向某乙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理论证据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某乙出具了《举证通知书》,原告某乙交纳了诉讼费后,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将此案移送至法院民一庭或其派出法庭,由其行使审判职能,该业务庭通过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依法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乙归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并告知若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书面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某县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甲在该判决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某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某乙履行还款义务,某乙便根据该一审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乙在该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后,由该院立案庭立案后,并移送至该院执行局,由执行局对某乙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并可对其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和股票、公司股权、债权等有价证券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不动产可进行评估拍卖,从而使某乙的债权得以实现:由此可见,民事经济一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规范性上要求很严密细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没有严格的固定的程序规定,在生产力低下的熟人社会可以适用,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对简单案件实行更快速简便的方式,有些案件甚至可以在夜里审、周末审,其规范性弱。这种解决机制既可在农村的田间地头,村居农户又可在街坊邻舍、企业、社区、学校或宗庙祠堂等场所进行,它不受调解期限,人员编制以及调解的方式方法的限制。它主要表现在:(一)诉讼程序上的非形式主义。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及运作过程的不拘形式、当事人便利主义。法官定期下乡,即时、就地开庭解决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个别情况下可以口头提起诉讼。法院庭审不必一定遵循举证,质证等固定形式,法官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简化庭审程序。(二)解决纠纷方式的多样性。基本上是基于个案的个别主义方式,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相互配合,在运作过程中借助道德、社会舆论、情理判断事实,说服当事人,积极发挥调解的特殊作用,追求结果的合理性,特别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社会舆论的评价及对今后的规范效应等。

  五、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

  (一)纠纷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仲裁调解、经济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参与调解都是以平等自愿为前提,不得采用胁迫,乘人之危,或致使当事人产生重大误解,从而使调解结果显失公平。

  (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可视争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和程序。当事人在时间上可以选择夜里审、周末审、在地点选择上,可以选择田间地头,村居农户,也可选择在街坊邻舍、企业、社区、学校、机关单位,甚至宗庙祠堂,解决方案可由当事人提出多个方案,最后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方案,从而选择实施,其程序上没有严格的要求,可以采取当面调解,一方当事人回避调解、集体调解,也可以采用公开调解、不公开调解等方法程序。

  (三)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因为参与调解的主持人必须处于中立地位,不能代表任何一方利益或从中获取利益,其调解结果才能被双方认可,接受。调解人员的工资薪津由国家财政保障支付,因此纠纷解决成本低廉。

  (四)各方所达成的协议、裁决(仲裁裁决除外)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由于协议完全是在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一般容易得到双方当事的承认和自觉执行。

(五)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这些纠纷的调解基础,往往是基于同学情、战友情、朋友情等情感因素,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兼顾各方利益形成解决方案。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长久存在的经贸往来和人际关系,并有助于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技术秘密。

  六、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以来所收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由马锡五审判方式发展演变的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实施以来,各地方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创新,并取得了积极规范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新闻报道来感受和体验。

  (一)据报道:郑州出现“零判决”法庭,200起纠纷调解结案。

  今报郑州讯(记者沈春梅通讯员王海清王栋)案件还没开庭就能拿到赔偿款,这可不是开玩笑。记者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8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上半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案件近200起,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首次实现百案“零判决”,通过调解为社会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7月13日下午,河南富华影视音像工作室的苗富华接到法官通知,到法院与被告交接赔偿款。“案件8月18日开庭,未开庭就拿到了钱。”拿到赔偿款的苗富华很激动。苗富华说,他投资百万元录制了《狸猫换太子》、《宰相刘罗锅》等多部河南地方戏曲予以发行,却发现多家商店在出售盗版光碟,就向文化部门举报,但查封之后盗版现象依然层出不穷。他把60多家商店起诉到法院,法官挨家挨户上门调解,现在,绝大多数被告都予以经济赔偿并停止侵权。这只是知识产权庭办理的一起案件。据了解,2009年1—7月,知识产权庭共受理案件近200起,全部调解结案,最短的一起案件只用了5个小时。

  “判决往往会把原被告双方置于对立局面,而调解在自愿的基础上使双方和解,有利于化解纠纷。”郑州中院负责人介绍,知识产权庭采取当面调解、一方当事人回避调解、集体调解等办法,让近200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通过办案为社会挽回损失近千万元。另据河南省高院宣传处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全省法院有3名同志牺牲在心爱的工作岗位上。目前,全省法院共有“全国模范法院”5个,“全国优秀法院”6个,“全国模范法官”9名,“全国优秀法官”7名。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比活动中,全国法院系统只有2个法院和2名个人受到表彰,而我省郸城县法院和虞城县法院郑勋分别被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二)据新华网(程群  张莺)报道:广西出现“零判决”和“零上诉”法庭。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广西通过开展“调解年”活动,各类案件调解率显著提高,大量矛盾和纠纷成功化解,并且出现了“零判决”和“零上诉”法院。据介绍,广西97%左右的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2009年,百色市平果县旧城法庭,田林县浪平法庭全部案件调解或调解撤诉结案,成为“零判决"法庭;桂林市资源县东田法庭等成为“零上诉”法庭。
2009年,广西共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128284件,调解和通过调解撤诉结案82673件,调撤率达64.45%,同比增长19.05个百分点:协调解决一审行政案件718件,协调结案率达26.94%;执行案件结案43704,通过做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结案或者自动履行的有21354件,比例达到48.86%。

  (三)据新华网成都3月22日电(新华社记者  苑坚):化干戈为玉帛,止纷争促和谐——四川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纪实。

  在社会转型期“新老问题相互交错,多种矛盾纠纷叠加”的形势下,问题能否解决在基层?矛盾能否化解在内部?隐患能否消除在萌芽状态?四川省把“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效果凸现:2009年,四川省挂牌督办的46个多年难以解决,被称为“骨头案”的涉稳突出问题全部稳控化解;2009年,四川省调解矛盾纠纷52.7万件,群体性事件下降23.5%,涉诉上访案件下降47.3%:2009年,四川省统计局调查显示,群众对社会治案的满意率达到93.9%。

  四川省高院创建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在全省三级法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做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目前在维护藏区、地震灾区和全省稳定方面已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此,四川省高院院长刘玉顺在国家法官学院学术交流大厅对全国省高院院长以上大会上作“大调解’’演讲,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首肯和赞扬,并向全国推广以“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为中心,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目前,各地法院采取的措施对促进诉讼外调解产生了积极影响。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和肯定,并把它列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与此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总结;并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必将为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司法产生深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民事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美国誉为“东方经验”,对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

  在已过去的二十世纪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认为新中国没有法律,即使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他们也嗤笑我国的法律是土法,无文化品位,是“法蒙昧“的表现。他们对我国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可;就以离婚纠纷的诉讼为例,我国通常采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调解,并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把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的调解结果固定下来,这在我国是合理合法的惯常做法,而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则不承认这种审判调解方式;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文书若要得到他们的承认和执行,则我国法院对涉外案件的处理必须统一以《民事判决书》的形式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即使双方当事人是以调解和解的方式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证。

  随着美国等西方国家经济危机的爆发,多种矛盾纠纷叠加,新老问题相互交错,他们采用绝对化的审判方式进行审判,不但没有起到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反而成了制造新的社会矛盾的发生器和引爆公众怒火的导火索,为此他们开始进行司法改革并引进“马锡五审判方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从此美国等西方国家改变了对我国法律的看法,并大加赞赏,积极效仿,且调解规模之大,与我国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他们把“马锡五审判方式”称为“东方经验”,并对我国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予以承认和执行。

  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基础的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建立实施,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一大批专家学者到美国去考察取经,并将这些成功的经验运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笔者认为:以“大调解”形式的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是一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体系,它运用到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建立了“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的组织网络,着力解决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它对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司法、能动司法,正在发挥着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

  3、张勇健《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人民法庭审判方式》载《中国法院网》2006.4.27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8号

  5、《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商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奚晓明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法发(2010)59号

  7、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6号

  9、周子荣、汪青廉:《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代民事诉讼的影响》载《中国法院网》2008.12.15

  10、左献民:《也谈马锡五审判方式》载《中国法院网》2009.3.1

  后记:

  笔者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约十五年,并多次参与基层的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仲裁调解、经济仲裁调解,特别是近年来四川省高院创建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在全省三级法院的推广实践,加之法院系统速裁庭的设立,笔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深深地体会到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大大减轻了,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诉讼外的民事经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做到和谐司法、能动司法,越来越产生着积极影响。在本文写作前,笔者参加过与之有关的学术交流会,聆听过专家学者的专题讲座,查阅了大量的《司法文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事审判资料选读》等期刊杂志,同时上网查阅了相关论文和历史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写作本论文,由于时间仓促,相关知识水平有限,敬请广大读者予以批评指正。

律师在线网责任编辑张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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