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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气死人”究竟该不该担责

发布时间:2026-02-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春节期间,老刘骑摩托车到客运站接妻子回家,由于妻子还未到站,老刘便把摩托车停在了客运站附近的路口,径直排在了正准备拉客的“摩的”驾驶员小龚前面。

  小龚见状,误认为老刘也是来客运站拉客的,于是就提醒老刘说要按顺序排队。老刘认为这个年轻人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茬,冒犯了自己,便和小龚争吵起来。争吵期间,老刘情绪愈发激动,声音也越吵越大。

  妻子到站后找到了老刘,然而妻子不但没有对老刘进行劝解,甚至也加入了争吵阵营,在两人的“联合夹击”下,小龚一直处于下风。

  争吵持续了4分钟左右。老刘和妻子取得了“胜利”,但因老刘情绪一直很激动,所以直至吵完都没有平复下来。夫妻二人正准备离开时,老刘突然晕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脏骤停。

  事后,老刘一家将小龚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刘骑摩托车停在被告小龚前面,小龚误认为老刘应排在后面与老刘理论,小龚的沟通属于一般公众日常交流的范围。双方争吵的时间非常短暂,期间被告小龚并未下车,并无欲伤害老刘的肢体动作,争吵过程中二人一直保持一定距离。争吵期间,老刘本可骑车带妻子离开,但两人却选择了继续与被告小龚争论。

  小龚不论是否为“摩的”拉客,其与老刘沟通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正常人死亡,老刘的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系自身原因所致,被告小龚对老刘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吵架“气死人”的故事当属罕见,吵架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看两点:一是被告对死者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被告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过错的认定应以注意义务为基础,即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存在期望、放任的心态,或者对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该行为是否达到相当程度从而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具体责任的大小应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确定。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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