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网恋”,终于“诈骗”!
警惕“甜蜜网恋”背后的“温柔陷阱”
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马某龙以“马某”自称,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识。马某龙在与刘某某以“谈恋爱”为由相处期间,分别以经营水产公司需要资金、母亲生病住院及病故、自己生病住院、虚构继子“黄某某”出车祸住院等为理由,在两年时间内先后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45.5万余元,后马某龙将上述钱款用于吸食毒品及个人生活消费。
经查证,马某龙自称经营水产公司需要资金、母亲生病住院及病故、自己生病住院、虚构继子“黄某某”出车祸住院等均系子虚乌有,同时马某龙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承诺与刘某某结婚。马某龙骗取刘某某钱款均为几百元的小额转账,收到转账后随即转给下家,而其转账下家均系吸毒、贩毒人员。马某龙每天吸毒花销近1000元,远超于其个人每月收入6000元,期间给被害人出具过一张50万元欠条、房屋担保协议,中途还少量给被害人还款几百元,但均无法掩饰自己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真实意图。
2024年12月13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龙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系典型的婚恋诈骗犯罪,区别于一般诈骗犯罪“一锤子买卖”的特征,本案中马某龙实施的诈骗行为具有少量多次、持续时间长的典型特征,期间马某龙为掩盖非法占有目的,顺利实施诈骗行为,又实施了出具借条、房屋担保以及少量还款等行为,此类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也多辩解为民事借贷纠纷,而非刑事诈骗行为,但从骗取资金去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是否虚构事实等方面可最终认定马某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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